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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照護保險制度現狀(上)

日本照護保險制度現狀(上)
作者:蔡明達組長 現職: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科技組組長
文章來源:摘譯自日本厚生勞動省之平成25年度(2013.4-2014.3)之「照護保險制度現狀及今後展望」
發佈時間:2013.11.28
 

一、日本照護保險制度的基本架構
(一)營運主體(保險人):二級地方政府之市町村。中央政府和一級地方政府之都道府縣等在財政和事務等方面輔助二級地方政府之市町村。
(二)被保險人:凡年齡40歲以上者強制一律加入。被保險人有二種,年齡在65歲以上者為第1號被保險人,40歲以上64歲以下者所加入之醫療保險則為第2號被保險人。
(三)政府和人民分擔:50%來自稅金,中央政府分擔25%、一級地方政府和二級地方政府各分擔12.5%。50%來自被保險人的保費(第1號被保險人分擔21%,第2號被保險人分擔29%)。
(四)照護服務業者:提供居家型服務、社區型服務和機構式服務。向市町村等二級地方政府和使用者收取費用。
(五)財政安定化基金會:為維持照護保險制度的財政之穩定性,依據日本照護保險法由都道府縣等一級地方政府設置基金,由中央政府、一級地方政府和二級地方政府各負擔三分之一。以防止營運主體之二級地方政府無法營運照護保險制度之作法。
二、照護保險服務的分類體系
(一)居家式照護服務
1、訪問式服務:訪問照護、訪問看護以及定期性巡迴個案家中和隨時應對型訪問照護看護等。舉例如,照顧服務員(home helper)前往利用者家中從事1小時的身體照顧服務(包括協助沐浴、排泄、穿衣、吃飯等在內),1小時的費用大約4,020日圓。
2、通所式服務:定期前往照護機構之日間照護,提供在照護機構進行復健等照護服務。被照護者在白天利用照護機構一天的費用約9,370日圓。
3、短期暫住式服務:提供短期寄宿於照護機構之生活照護等。被照護者住一天的費用約8,220日圓。
(二)機構式照護服務
1、居住式服務:特定機構居民生活照護和失智症患者的共同生活照護等。被照護者住進付費型老人安養中心等特定照護機構時,一天的費用約7,000日圓。
2、入所式服務:住進照護老人福祉機構和照護老人保健機構。被照護者住進特別養護老人安養中心等照護老人福祉機構時,每天的費用約8,020日圓。

以上設施費用依地方而有所差異。其中政府負擔90%的費用,使用者負擔10%。
三、照護保險制度的被保險人(加入者):依據「平成23年度(2011.4-2012.3)照護保險事業狀況報告年報」的統計數據。
(一)人數:第1號被保險人約有2,978萬人,其中年齡65~74歲的人口約1,505萬人、75歲以上的人口約1,472萬人。第2號被保險人約有4,299萬人。
(二)給付條件:
1、第1號被保險人的應具備被認定為要被照護之狀態(長期卧病在床、罹患失智症等需要照護之狀態),或是要被協助照顧之狀態(日常生活上需要協助照顧之狀態)。
2、第2號被保險人則限定於癌症末期或者是罹患因年齡老化所引發的類風濕性關節炎等特定疾病,而造成要被照護或要被協助照顧之狀態。
(三)要被照護或要被協助照顧的認定者之人數在整體被保險人中所占之比率:
1、第1號被保險人約有515萬,在整體被保險人中占17.2%,其中65~74歲者約有65萬人,占4.3%;75歲以上約有450萬人,占30.5%。
2、第2號被保險人約有16萬人,在整體被保險人中約占0.4%。
四、照護保險制度三年一次制定一期照護計畫
市町村地方政府職掌三年一期的照護保險事業計畫之制定,故每三年修定乙次計畫。而保險費的調整即依據事業計畫所預估之照護服務費來設定,所以是每三年調整乙次保險費,如此三年間的財政即可維持均衡。舉例如,第四期(2009年至2011年),事業計畫所預估的2009年給付費用約7兆4億日圓,2010年約7兆8億日圓,2011年約7兆4億日圓,由此算定出該三年間的平均保險費。
五、照護保險的保險費
(一)第1號被保險人的保險費:約占整體照護保險給付費用之21%。基於考量到低所得收入者的經濟狀況,因此按照利用者的負擔能力要求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根據被保險人的課稅狀況有六個標準等級,但各地市町村地方政府亦可自行判斷設定更多等級。標準等級保險費的設定乃依據事業計畫所算定出的每月全國保險費標準額乘上各級的係數。
第一級:中低戶收入者,標準額乘上0.5。
第二級:全戶每人均為市町村市村民稅非課稅者,且本人的國民年金收入在80萬日圓以下者,標準額乘上0.5。
第三級:全戶每人均為市町村市村民稅非課稅者,且本人的國民年金收入超過80萬日圓者,標準額乘上0.75。惟本人的國民年金收入在120萬日圓以下者,可重新設定以減輕負擔。
第四級:本人為市町村民稅非課稅者但全戶中有課稅者,標準額乘上1。惟本人的國民年金收入在80萬日圓以下者,可重新設定減輕負擔。
第五級:市町村村民稅課稅者且基準所得金額未超過190萬日圓者,標準額乘上1.25。
第六級:市町村村民稅課稅者且基準所得金額超過190萬日圓者,標準額乘上1.5。
(二)第2號被保險人的保險費:占整體照護保險給付費用之29%。保險費的設定:係將29%的給付費用除以日本全國的第2號被保險人人數,即第2號被保險人每人應繳交的保險費金額。
(三) 中央政府之調整補助金:
1、財源:中央政府負擔的25%之照護保險經費中5%做為補助地方政府。當保險費收入不足或是給付費用增加時,二級地方政府之市町村付不起照護請求款(即保險給付)使用。
2、作用:保險者的給付水準可維持全國統一標準。只要被保險人的收入相同則所負擔的保險費大致相同。
3、做法:後期高齡(75歲以上)被保險人較多且低收入高齡被保險人亦多之第二級地方政府,所徵收到第1號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較少時,可調整獲得較多之補助金。相對地,後期高齡被保險人較少且低收入高齡被保險人較少的第二級地方政府則無調整補助金。

資料來源:http://stn.most.gov.tw/view_detail.asp?doc_uid=10211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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